紡織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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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5-02-24 07:37:00
根據商務部2月6日頒布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5令第3號)及《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7號公告)。為了方便企業(yè)申領和發(fā)證機構簽發(fā)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我局起草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指南(見附件1)和《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工作規(guī)范》(暫行)(見附件2),并將全國46家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發(fā)證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予以列明(附件3),請企業(yè)按照上述內容到相應的發(fā)證機構申領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同時,請各發(fā)證機構和紡織品出口企業(yè)對《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工作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并請將意見在24日下班前書面反饋我局(傳真:010-84095015、84095017)。
在《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工作規(guī)范(暫行)》正式公布前,請各發(fā)證機構和企業(yè)參照《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工作規(guī)范(暫行)》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指南
根據商務部日前公布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3號)及《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7號公告)的有關要求,企業(yè)自2005年3月1日起出口《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中的商品須向海關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企業(yè)申領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企業(yè)應到企業(yè)所屬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授權發(fā)證部門申領許可證。如廣東的企業(yè)要向廣東省外經貿廳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發(fā)證部門申領許可證,中央所屬在京企業(yè)向許可證局申領許可證。
二、企業(yè)領證可以采取兩種方式:
?。ㄒ唬┘埫嫔觐I方式。企業(yè)可以登錄許可證局網站(http://www.licence.org.cn),找到"相關業(yè)務"欄目,點擊"相關表格及軟件下載",下載"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填寫、打印、簽字、蓋章,持《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文件到發(fā)證機關遞交紙面材料,發(fā)證機關受理后規(guī)定時間內向企業(yè)發(fā)放許可證。
?。ǘ┢髽I(yè)網上申領方式。企業(yè)如果以前辦理過網上申領許可證(含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的電子鑰匙,并且目前電子鑰匙及用戶有效可用,則可以在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許可證申領平臺上點擊"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系統",以現有的用戶名和口令即可登錄進行網上申領,操作與目前所使用的許可證申領步驟相似。
如果企業(yè)從未辦理過電子鑰匙,則可以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指目前簽發(fā)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咨詢辦理,也可以到許可證局網絡服務室辦理(電話010-84095551-7583),也可以直接咨詢電子鑰匙制作部門(電話010-65129170)。辦理好電子鑰匙后,可以登錄許可證局網站(http://www.licence.org.cn)點擊首頁右側中間網上業(yè)務欄目中的"網上企業(yè)申領"鏈接,進入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許可證申領平臺上點擊"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系統",進入登錄頁面。具體操作請咨詢當地發(fā)證部門,或在3月25日后在我局網站上下載相關教學軟件。
三、企業(yè)網上申領的培訓,由當地發(fā)證機構負責。
四、許可證局業(yè)務咨詢電話:010-84095551-7626、010-84095015、010-84095017
許可證局技術咨詢電話:010-84095551-7532,7533,7531,7536,7530
附件2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工作規(guī)范(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工作,實現發(fā)證業(yè)務的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fā)證機構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發(fā)證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許可證局及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為《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發(fā)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fā)證工作。
第三條 許可證局負責簽發(fā)在京的中央管理企業(yè)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各地方發(fā)證機構負責簽發(fā)本地區(qū)經營者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出口經營者在出口《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所規(guī)定的貨物前,應到指定的發(fā)證機構辦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第二章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受理
第四條 各發(fā)證機構應嚴格按照商務部發(fā)布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和《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受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事宜。
第五條 出口經營者可通過書面或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第六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書面申請
出口經營者書面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時,應向發(fā)證機構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加蓋申請單位行政公章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一式二聯,第一聯為發(fā)證機構留存聯,第二聯為取證憑證聯,其背書內容為"對外經營者保證"?!∩暾埍砜傻桨l(fā)證機構領取,也可從商務部許可證局網站(http://www.licence.org.cn)主頁面"相關業(yè)務"欄中"相關表格及軟件下載"處下載打印,該種申請表一式三頁,第一頁為發(fā)證機構留存聯,第二頁為取證憑證聯,第三頁為"對外經營者保證"聯。
二、有效的貨物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三、首次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出口經營者,除上述材料外,還應向發(fā)證機構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ㄒ唬I業(yè)執(zhí)照;
?。ǘ┘由w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yè)資格證書》;外商投資企業(yè)須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ㄈ┢髽I(yè)年檢或外商投資企業(yè)聯合年檢合格證明材料(新設企業(yè)除外);
上述材料在備案后如發(fā)生變化,出口經營者須及時向發(fā)證機構提供變更后的文件材料。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其有關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如果發(fā)證機構發(fā)現上述材料有誤或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出口經營者做出修改或補充。
第七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網上申請
一、出口經營者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前,應到發(fā)證機構辦理用于身份認證的電子鑰匙。
二、出口經營者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時,應登錄許可證局網站,點擊網上企業(yè)申領鏈接,進入許可證網上申領平臺,點擊"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系統",根據出口合同內容,按要求如實地在線逐項填寫、保存、上報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電子數據。
三、出口經營者可以對申請表電子數據進行修改、撤銷、刪除等操作。如需對已上報的申請表內容進行更改,應在申請被審核通過(生成許可證)之前通知發(fā)證機構,發(fā)證機構在接到通知后即將申請表退回,出口經營者可在線修改申請表后重新上報。
四、出口經營者上報申請表后,可登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聯網申領系統,查詢發(fā)證機構網上審核的結果及相應的許可證號。
第三章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審核
第八條 發(fā)證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上網操作規(guī)程,使用本人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簽發(fā)管理系統,及時審核出口經營者網上提交的申請。
第九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書面申請的審核
按照本規(guī)范第二章第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證機構經辦人應在申請表第一聯注明簽發(fā)意見;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申請,經辦人應及時一次性告知出口經營者不予受理的理由;若申領材料存在文字性或技術性等可當場更正的錯誤時,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領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網上申請的審核
對符合本規(guī)范規(guī)定的申請,發(fā)證機構經辦人點擊"予以通過";對不符合本規(guī)范規(guī)定的申請,須在"審核意見"一欄詳細注明理由后,點擊"不予通過"。
第四章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簽發(fā)
第十一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簽發(fā)實行一級審核制。
第十二條 各發(fā)證機構對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書面申請,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fā)《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對網上申請,應在自網上申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簽發(fā)《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簽發(fā)的,應及時向出口經營者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不能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凡通過書面申請的,出口經營者憑背書內容簽字蓋章的申請表第二聯(網上下載的申請表,還須憑出口經營者簽字蓋章的"對外經營者保證"聯)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通過網上申請的,出口經營者須憑在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系統中打印的申請表(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和簽字蓋章的"對外經營者保證"聯以及貨物出口合同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第一次領取證書的還須提供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 發(fā)證機構經辦人對出口經營者提交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及文件材料與許可證證面內容復核無誤后,發(fā)放加蓋許可證專用章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出口經營者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時,須與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領證登記表上的許可證號、份數、商品編碼等內容核對無誤后,注明領取日期并簽名。
第十五條 發(fā)證機構對出口經營者在"對外經營者保證"聯沒有簽字蓋章的,可以拒發(fā)許可證。
第五章 紡織品自動出口許可證的更改、退證與遺失的處理
第十六條 發(fā)證機構審核通過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申請不能再更改,如有變更事項,須先領取該證,再辦理撤換證手續(xù)。
第十七條 已領取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如需更改,一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
第十八條 出口經營者已領取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如未使用或已失效,應交回原發(fā)證機構做刪證處理。
第十九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如有遺失,出口經營者應立即向原發(fā)證機構和《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證面注明的報關口岸書面報告掛失,原發(fā)證機構收到掛失報告后,經核實無不良后果的,予以補發(fā)新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和"一證一"制,"一批一證"指《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一證一關"指《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
第二十一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涂改、偽造和變造。
第二十二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個月,在公歷年度內有效。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范由許可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3: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發(fā)證機構名單及電話
1、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010-84095551-7505,7503,7502,7500
2、北京市商務局 010-65236688-2199,65248768-804
3、天津商務委 022-23025222
4、河北省商務廳 0311-7909857
5、山西省商務廳 0351-4063136
6、內蒙古自治區(qū)商務廳 0471-6496799,6496798
7、遼寧省外經貿廳 0411-82633791
8、吉林省商務廳 0431-56661405
9、長春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 0431-2716316
10、黑龍江省商務廳 0451-82631308
11、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021-62752298
12、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025-57710073
13、南京市外經貿局 025-84405075
14、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0571-87706055
15、安徽省商務廳 0551-2831263
16、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0591-87842779
17、江西省外經貿廳 0791-6246255,6246299
18、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0531-6163562
19、河南省商務廳 0371-3576231
20、湖北省商務廳 027-85774214
21、湖南省商務廳 0731-2295139
22、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020-38819867
2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商務廳 0771-2109783
24、四川省商務廳 028-83225103
25、貴州省商務廳 0851-6901139
26、云南省商務廳 0871-3140570
27、西藏自治區(qū)商務廳 0891-6822085
28、陜西省商務廳 029-87291527
29、甘肅省商務廳 0931-8619046
30、青海省商務廳 0971-8174515
31、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商務廳 0951-5044239
32、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0991-2856227
33、重慶市外經貿委 023-89018048
34、武漢市外經貿局 027-82750081
35、大連市外經貿局 0411-3780143
36、沈陽市外經貿局 024-22720882
37、哈爾濱市外經貿局 0451-4610066
38、廣州市外經貿局 020-88902255,88902268
39、西安市外經貿局 029-7284844
40、青島市對外經濟貿易局 0572-5910186
41、寧波市外經貿局 0574-87185574
42、海南省商務廳 0898-65342724
43、成都市外經貿局 028-86634685
44、廈門市貿易發(fā)展局 0592-5302632,5302636
45、深圳市貿易工業(yè)局 0755-82108530
46、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經貿局 0991-5844382
同時,請各發(fā)證機構和紡織品出口企業(yè)對《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工作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并請將意見在24日下班前書面反饋我局(傳真:010-84095015、84095017)。
在《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工作規(guī)范(暫行)》正式公布前,請各發(fā)證機構和企業(yè)參照《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工作規(guī)范(暫行)》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指南
根據商務部日前公布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3號)及《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7號公告)的有關要求,企業(yè)自2005年3月1日起出口《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中的商品須向海關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企業(yè)申領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企業(yè)應到企業(yè)所屬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授權發(fā)證部門申領許可證。如廣東的企業(yè)要向廣東省外經貿廳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發(fā)證部門申領許可證,中央所屬在京企業(yè)向許可證局申領許可證。
二、企業(yè)領證可以采取兩種方式:
?。ㄒ唬┘埫嫔觐I方式。企業(yè)可以登錄許可證局網站(http://www.licence.org.cn),找到"相關業(yè)務"欄目,點擊"相關表格及軟件下載",下載"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填寫、打印、簽字、蓋章,持《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文件到發(fā)證機關遞交紙面材料,發(fā)證機關受理后規(guī)定時間內向企業(yè)發(fā)放許可證。
?。ǘ┢髽I(yè)網上申領方式。企業(yè)如果以前辦理過網上申領許可證(含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的電子鑰匙,并且目前電子鑰匙及用戶有效可用,則可以在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許可證申領平臺上點擊"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系統",以現有的用戶名和口令即可登錄進行網上申領,操作與目前所使用的許可證申領步驟相似。
如果企業(yè)從未辦理過電子鑰匙,則可以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指目前簽發(fā)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咨詢辦理,也可以到許可證局網絡服務室辦理(電話010-84095551-7583),也可以直接咨詢電子鑰匙制作部門(電話010-65129170)。辦理好電子鑰匙后,可以登錄許可證局網站(http://www.licence.org.cn)點擊首頁右側中間網上業(yè)務欄目中的"網上企業(yè)申領"鏈接,進入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許可證申領平臺上點擊"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系統",進入登錄頁面。具體操作請咨詢當地發(fā)證部門,或在3月25日后在我局網站上下載相關教學軟件。
三、企業(yè)網上申領的培訓,由當地發(fā)證機構負責。
四、許可證局業(yè)務咨詢電話:010-84095551-7626、010-84095015、010-84095017
許可證局技術咨詢電話:010-84095551-7532,7533,7531,7536,7530
附件2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工作規(guī)范(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工作,實現發(fā)證業(yè)務的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fā)證機構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發(fā)證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許可證局及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為《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發(fā)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fā)證工作。
第三條 許可證局負責簽發(fā)在京的中央管理企業(yè)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各地方發(fā)證機構負責簽發(fā)本地區(qū)經營者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出口經營者在出口《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所規(guī)定的貨物前,應到指定的發(fā)證機構辦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第二章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受理
第四條 各發(fā)證機構應嚴格按照商務部發(fā)布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和《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受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簽發(fā)事宜。
第五條 出口經營者可通過書面或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第六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書面申請
出口經營者書面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時,應向發(fā)證機構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加蓋申請單位行政公章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一式二聯,第一聯為發(fā)證機構留存聯,第二聯為取證憑證聯,其背書內容為"對外經營者保證"?!∩暾埍砜傻桨l(fā)證機構領取,也可從商務部許可證局網站(http://www.licence.org.cn)主頁面"相關業(yè)務"欄中"相關表格及軟件下載"處下載打印,該種申請表一式三頁,第一頁為發(fā)證機構留存聯,第二頁為取證憑證聯,第三頁為"對外經營者保證"聯。
二、有效的貨物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三、首次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出口經營者,除上述材料外,還應向發(fā)證機構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ㄒ唬I業(yè)執(zhí)照;
?。ǘ┘由w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yè)資格證書》;外商投資企業(yè)須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ㄈ┢髽I(yè)年檢或外商投資企業(yè)聯合年檢合格證明材料(新設企業(yè)除外);
上述材料在備案后如發(fā)生變化,出口經營者須及時向發(fā)證機構提供變更后的文件材料。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其有關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如果發(fā)證機構發(fā)現上述材料有誤或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出口經營者做出修改或補充。
第七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網上申請
一、出口經營者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前,應到發(fā)證機構辦理用于身份認證的電子鑰匙。
二、出口經營者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時,應登錄許可證局網站,點擊網上企業(yè)申領鏈接,進入許可證網上申領平臺,點擊"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系統",根據出口合同內容,按要求如實地在線逐項填寫、保存、上報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電子數據。
三、出口經營者可以對申請表電子數據進行修改、撤銷、刪除等操作。如需對已上報的申請表內容進行更改,應在申請被審核通過(生成許可證)之前通知發(fā)證機構,發(fā)證機構在接到通知后即將申請表退回,出口經營者可在線修改申請表后重新上報。
四、出口經營者上報申請表后,可登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聯網申領系統,查詢發(fā)證機構網上審核的結果及相應的許可證號。
第三章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審核
第八條 發(fā)證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上網操作規(guī)程,使用本人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簽發(fā)管理系統,及時審核出口經營者網上提交的申請。
第九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書面申請的審核
按照本規(guī)范第二章第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證機構經辦人應在申請表第一聯注明簽發(fā)意見;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申請,經辦人應及時一次性告知出口經營者不予受理的理由;若申領材料存在文字性或技術性等可當場更正的錯誤時,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領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網上申請的審核
對符合本規(guī)范規(guī)定的申請,發(fā)證機構經辦人點擊"予以通過";對不符合本規(guī)范規(guī)定的申請,須在"審核意見"一欄詳細注明理由后,點擊"不予通過"。
第四章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簽發(fā)
第十一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簽發(fā)實行一級審核制。
第十二條 各發(fā)證機構對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書面申請,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fā)《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對網上申請,應在自網上申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簽發(fā)《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簽發(fā)的,應及時向出口經營者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不能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凡通過書面申請的,出口經營者憑背書內容簽字蓋章的申請表第二聯(網上下載的申請表,還須憑出口經營者簽字蓋章的"對外經營者保證"聯)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通過網上申請的,出口經營者須憑在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系統中打印的申請表(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和簽字蓋章的"對外經營者保證"聯以及貨物出口合同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第一次領取證書的還須提供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 發(fā)證機構經辦人對出口經營者提交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及文件材料與許可證證面內容復核無誤后,發(fā)放加蓋許可證專用章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出口經營者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時,須與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領證登記表上的許可證號、份數、商品編碼等內容核對無誤后,注明領取日期并簽名。
第十五條 發(fā)證機構對出口經營者在"對外經營者保證"聯沒有簽字蓋章的,可以拒發(fā)許可證。
第五章 紡織品自動出口許可證的更改、退證與遺失的處理
第十六條 發(fā)證機構審核通過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申請不能再更改,如有變更事項,須先領取該證,再辦理撤換證手續(xù)。
第十七條 已領取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如需更改,一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
第十八條 出口經營者已領取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如未使用或已失效,應交回原發(fā)證機構做刪證處理。
第十九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如有遺失,出口經營者應立即向原發(fā)證機構和《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證面注明的報關口岸書面報告掛失,原發(fā)證機構收到掛失報告后,經核實無不良后果的,予以補發(fā)新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和"一證一"制,"一批一證"指《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一證一關"指《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
第二十一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涂改、偽造和變造。
第二十二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個月,在公歷年度內有效。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范由許可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3: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發(fā)證機構名單及電話
1、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010-84095551-7505,7503,7502,7500
2、北京市商務局 010-65236688-2199,65248768-804
3、天津商務委 022-23025222
4、河北省商務廳 0311-7909857
5、山西省商務廳 0351-4063136
6、內蒙古自治區(qū)商務廳 0471-6496799,6496798
7、遼寧省外經貿廳 0411-82633791
8、吉林省商務廳 0431-56661405
9、長春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 0431-2716316
10、黑龍江省商務廳 0451-82631308
11、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021-62752298
12、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025-57710073
13、南京市外經貿局 025-84405075
14、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0571-87706055
15、安徽省商務廳 0551-2831263
16、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0591-87842779
17、江西省外經貿廳 0791-6246255,6246299
18、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0531-6163562
19、河南省商務廳 0371-3576231
20、湖北省商務廳 027-85774214
21、湖南省商務廳 0731-2295139
22、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020-38819867
2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商務廳 0771-2109783
24、四川省商務廳 028-83225103
25、貴州省商務廳 0851-6901139
26、云南省商務廳 0871-3140570
27、西藏自治區(qū)商務廳 0891-6822085
28、陜西省商務廳 029-87291527
29、甘肅省商務廳 0931-8619046
30、青海省商務廳 0971-8174515
31、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商務廳 0951-5044239
32、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0991-2856227
33、重慶市外經貿委 023-89018048
34、武漢市外經貿局 027-82750081
35、大連市外經貿局 0411-3780143
36、沈陽市外經貿局 024-22720882
37、哈爾濱市外經貿局 0451-4610066
38、廣州市外經貿局 020-88902255,88902268
39、西安市外經貿局 029-7284844
40、青島市對外經濟貿易局 0572-5910186
41、寧波市外經貿局 0574-87185574
42、海南省商務廳 0898-65342724
43、成都市外經貿局 028-86634685
44、廈門市貿易發(fā)展局 0592-5302632,5302636
45、深圳市貿易工業(yè)局 0755-82108530
46、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經貿局 0991-58443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