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關于反傾銷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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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3-09-08 07:37:00
關貿總協(xié)定(GATT)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后,關于反傾銷的相關規(guī)定主要簽署在“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第6條的協(xié)議”中。世貿組織誕生后,根據關貿總協(xié)定第6條的內容制定《反傾銷守則》并作為WTO協(xié)議的重要部分。WTO關于反傾銷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四個部分:對傾銷的認定;對損害的認定;非市場經濟問題;爭端解決機制。
傾銷的認定
根據GATT第6條規(guī)定,傾銷是指將產品的“正常價值”同出口價格做比較,如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即可確定傾銷?!罢r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國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梢钥闯觯珿ATT最初的傾銷認定是以價格傾銷為基礎的。將成本傾銷寫入《反傾銷守則》則是美國倡導的,并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正式列入到WTO規(guī)則中?!妒貏t》第2條規(guī)定:凡在進口國國內市場上以低于“相同產品的單位平均生產成本(含固定和可變成本)加上銷售與一般管理費用”的價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貿易過程對待”。其關鍵點在于:只要確定“低于成本銷售”就可以直接認定為傾銷,不需同出口價格做比較。大大放寬了認定傾銷的標準,有利于經濟發(fā)達國家利用反傾銷實行貿易保護。
對損害的認定
WTO的規(guī)則規(guī)定,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有關當局不僅要證明傾銷存在,還須認定進口國相關產業(yè)因此受到嚴重影響而遭到損害時,才允許進口國使用反傾銷稅。但WTO的標準較含糊,這使進口國制定損害標準的自由空間很大。
在損害的認定上,WTO反傾銷協(xié)議有一個總體規(guī)定:要查清傾銷產品的進口數量和對進口國國內相同產品價格的影響,并且強調要兼顧所有經濟因素,綜合評估。在被訴傾銷產品從數國進口時,WTO反傾銷協(xié)議規(guī)定:傾銷幅度小于2%,從某國進口的產品數量在總進口量中低于3%時可忽略不計。但同時又規(guī)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實行累計評估:在來自每一國家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和進口都是不能忽略不計以及累計評估根據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是恰當的情況下,可對進口產品的影響進行累計評估。如在美國1998~1999年的鋼鐵反傾銷案中,美國同時對中國、俄羅斯、韓國等國進行起訴,使用累計評估,根本不考慮中國對美鋼鐵出口占其進口的微末比重和中國鋼鐵生產的不利競爭條件。
在傾銷與進口國受損害的關系上,按照《關稅及貿易總協(xié)定1994》第6條的規(guī)定,進口國有關當局必須要證明進口產品的傾銷與國內產業(yè)受損害有因果關系,方可對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這一因果關系又可分為“主要原因說”和“原因之一說”兩種主張。前者堅持只有在證明傾銷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時,才可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后者則認為只要傾銷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之一時,因果關系即告成立,無須證明傾銷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也不必對可能導致損害的其他因素,如通貨膨脹、商業(yè)周期等進行調查,美國對中國濃縮蘋果汁的傾銷起訴就是持這種態(tài)度。而《反傾銷守則》對此問題也采取了模糊的立場,其因果關系的規(guī)定并未要求傾銷須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實際上是放寬了判斷標準。
非市場經濟問題
WTO反傾銷協(xié)議認為,確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的價格比較,是存在特殊困難的,因為這些國家對貿易實行全面的或大范圍壟斷且國內價格由政府制定。因而《守則》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規(guī)定:WTO成員國可以將其市場上相同產品的價格,或以產自另一個國家(第三國)的相似產品價格為基礎確定的產品價值,作為從這個國家進口的正常價值。只要在任何一個特定的案例中確定正常價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適當的而不是不合理的,這種確定就是有效的。這一條款也給予起訴國較大的靈活度,因為不同國家生產同一產品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原材料使用都不可能相同,選擇不同的替代國就可以左右最終的認定。
在中美關于中國“入世”的雙邊協(xié)議中,美國仍然堅持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繼續(xù)使用對中國的特殊反傾銷手段。在對中國產品反傾銷立案調查時,最初歐盟也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但近年來歐盟稍有改進,認為中國是一個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對中國的反傾銷要個案處理。只要中國企業(yè)能證明自己具備“市場經濟地位”,便可獲得相應的待遇和區(qū)別稅率。但是,如果中國出口企業(yè)沒有自營進出口權或政府部門有硬性出口指標,均被認為不具有此地位。
爭端解決機制
《反傾銷守則》第17條規(guī)定了因反傾銷而引起的貿易爭端解決辦法和反傾銷案處理的具體途徑———即由WTO成立專家裁定小組來具體解決。但爭端解決機制也再次體現了《守則》的漏洞和被少數國家操縱的事實。如在關于爭端解決程序上,WTO聽取了美國和歐盟的意見,對反傾銷行動規(guī)定的審查標準不嚴格,極大地限制了專家小組裁定案件的能力。《守則》規(guī)定各專家組要較多地尊重進口國行政當局的決定和實施性立法,這為《守則》的多種解釋留有余地。此外,《守則》還滿足了美國等國利用《守則》以限制專家小組推翻反傾銷決定權的目的。如《守則》規(guī)定專家小組不能使用調查機構未掌握的或未使用的新信息來推翻反傾銷裁決,從而有效地限制了專家小組推翻進口國國內反傾銷定案的能力。
傾銷的認定
根據GATT第6條規(guī)定,傾銷是指將產品的“正常價值”同出口價格做比較,如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即可確定傾銷?!罢r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國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梢钥闯觯珿ATT最初的傾銷認定是以價格傾銷為基礎的。將成本傾銷寫入《反傾銷守則》則是美國倡導的,并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正式列入到WTO規(guī)則中?!妒貏t》第2條規(guī)定:凡在進口國國內市場上以低于“相同產品的單位平均生產成本(含固定和可變成本)加上銷售與一般管理費用”的價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貿易過程對待”。其關鍵點在于:只要確定“低于成本銷售”就可以直接認定為傾銷,不需同出口價格做比較。大大放寬了認定傾銷的標準,有利于經濟發(fā)達國家利用反傾銷實行貿易保護。
對損害的認定
WTO的規(guī)則規(guī)定,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有關當局不僅要證明傾銷存在,還須認定進口國相關產業(yè)因此受到嚴重影響而遭到損害時,才允許進口國使用反傾銷稅。但WTO的標準較含糊,這使進口國制定損害標準的自由空間很大。
在損害的認定上,WTO反傾銷協(xié)議有一個總體規(guī)定:要查清傾銷產品的進口數量和對進口國國內相同產品價格的影響,并且強調要兼顧所有經濟因素,綜合評估。在被訴傾銷產品從數國進口時,WTO反傾銷協(xié)議規(guī)定:傾銷幅度小于2%,從某國進口的產品數量在總進口量中低于3%時可忽略不計。但同時又規(guī)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實行累計評估:在來自每一國家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和進口都是不能忽略不計以及累計評估根據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是恰當的情況下,可對進口產品的影響進行累計評估。如在美國1998~1999年的鋼鐵反傾銷案中,美國同時對中國、俄羅斯、韓國等國進行起訴,使用累計評估,根本不考慮中國對美鋼鐵出口占其進口的微末比重和中國鋼鐵生產的不利競爭條件。
在傾銷與進口國受損害的關系上,按照《關稅及貿易總協(xié)定1994》第6條的規(guī)定,進口國有關當局必須要證明進口產品的傾銷與國內產業(yè)受損害有因果關系,方可對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這一因果關系又可分為“主要原因說”和“原因之一說”兩種主張。前者堅持只有在證明傾銷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時,才可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后者則認為只要傾銷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之一時,因果關系即告成立,無須證明傾銷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也不必對可能導致損害的其他因素,如通貨膨脹、商業(yè)周期等進行調查,美國對中國濃縮蘋果汁的傾銷起訴就是持這種態(tài)度。而《反傾銷守則》對此問題也采取了模糊的立場,其因果關系的規(guī)定并未要求傾銷須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實際上是放寬了判斷標準。
非市場經濟問題
WTO反傾銷協(xié)議認為,確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的價格比較,是存在特殊困難的,因為這些國家對貿易實行全面的或大范圍壟斷且國內價格由政府制定。因而《守則》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規(guī)定:WTO成員國可以將其市場上相同產品的價格,或以產自另一個國家(第三國)的相似產品價格為基礎確定的產品價值,作為從這個國家進口的正常價值。只要在任何一個特定的案例中確定正常價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適當的而不是不合理的,這種確定就是有效的。這一條款也給予起訴國較大的靈活度,因為不同國家生產同一產品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原材料使用都不可能相同,選擇不同的替代國就可以左右最終的認定。
在中美關于中國“入世”的雙邊協(xié)議中,美國仍然堅持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繼續(xù)使用對中國的特殊反傾銷手段。在對中國產品反傾銷立案調查時,最初歐盟也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但近年來歐盟稍有改進,認為中國是一個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對中國的反傾銷要個案處理。只要中國企業(yè)能證明自己具備“市場經濟地位”,便可獲得相應的待遇和區(qū)別稅率。但是,如果中國出口企業(yè)沒有自營進出口權或政府部門有硬性出口指標,均被認為不具有此地位。
爭端解決機制
《反傾銷守則》第17條規(guī)定了因反傾銷而引起的貿易爭端解決辦法和反傾銷案處理的具體途徑———即由WTO成立專家裁定小組來具體解決。但爭端解決機制也再次體現了《守則》的漏洞和被少數國家操縱的事實。如在關于爭端解決程序上,WTO聽取了美國和歐盟的意見,對反傾銷行動規(guī)定的審查標準不嚴格,極大地限制了專家小組裁定案件的能力。《守則》規(guī)定各專家組要較多地尊重進口國行政當局的決定和實施性立法,這為《守則》的多種解釋留有余地。此外,《守則》還滿足了美國等國利用《守則》以限制專家小組推翻反傾銷決定權的目的。如《守則》規(guī)定專家小組不能使用調查機構未掌握的或未使用的新信息來推翻反傾銷裁決,從而有效地限制了專家小組推翻進口國國內反傾銷定案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