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公布對華紡織品限制措施實施程序(中文)稿
來源:admin
作者:admin
時間:2003-06-04 14:09:00
美公布對華紡織品限制措施實施程序(中文)稿
2003年5月19日
機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CITA)
措施:程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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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本公告提出了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在受理公眾依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下稱《加入協定》)中的規(guī)定,申請實施紡織品服裝保障措施時將遵循的程序。委員會特此向各利益方通知在受理申請時將遵循的程序。
生效日期:2003年5月21日
地址:申請必須提交至: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主席,the Chairman, Committe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extile Agreements, Room H3100,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and Constitution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230。任何此種申請必須一式十份。
如需更多信息請聯絡:William Dulka,美國商務部紡織品服裝辦公室,(202)482-4058
補充信息:
授權:修正后的1956年農業(yè)法第204條(《美國法典》第7卷,第1854節(jié));修正后的1972年3月3日總統令第11651號
背景:
《加入協定》中的紡織品服裝保障措施允許美國和其它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家在認為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由于市場擾亂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fā)展時,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其裝運貨物的增幅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口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美國可以實施此限制。與中國的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后30天內進行。雙方將盡一切努力在收到此種請求后90天內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如果協議達成的限制水平與上述水平不同,委員會將在《聯邦紀事》上發(fā)布公告,其中包括向海關和邊境保護署發(fā)出執(zhí)行談判達成的限制的指令。
限制的有效期從提出磋商請求之日開始,到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止。如果提出磋商請求時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限制在提出磋商請求后12個月結束。任何限制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重新實施,除非美國和中國之間另有協議。不得根據本程序和1974年貿易法第421條(《美國法典》第19卷,第2451節(jié))針對中國特定產品實施保障措施的規(guī)定對同一產品同時實施限制。
為便于執(zhí)行《加入協定》中的紡織品服裝保障措施,委員會認為,頒布受理實施《加入協定》中的紡織品服裝保障措施的申請時將遵循的程序是適當的。但是,委員會認為,依據該保障措施采取的行動屬于外交事務,為《美國法典》第5卷第553 (a) (1) 節(jié)關于規(guī)則制定條款的例外,且本公告不放棄該決定。根據《美國法典》第5卷第553(a)(1)節(jié)和第553(b)(A)節(jié),本程序不適用事先公告和給予公眾評論機會的要求。
1.對申請的要求
委員會將審議公眾就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這些產品必須自世貿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為世貿組織《紡織品和服裝協定》所涵蓋)進口實施《加入協定》中的紡織品服裝保障措施的申請。該申請應提交給紡織品協定執(zhí)行委員會主席,Committe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extile Agreements, Room H3100,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and Constitution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230。任何此種申請必須提供一式十份的書面文件。委員會將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程度內保護被標注為商業(yè)機密的任何商業(yè)機密信息,使其不被披露。在提供了商業(yè)機密信息的情況下,必須同時提供兩份非保密文本。非保密文本可提供商業(yè)機密信息的摘要,也可在必要情況下將商業(yè)機密信息刪除。在自收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委員會將根據以下提出的考慮事項,確認該申請是否提供了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所需的必要信息。如果沒有,委員會將立即向申請方通知做出此決定的原因,該申請將不予受理。然而,委員會將對任何重新提交補充信息的申請進行再次評估。
與委員會長期以來處理紡織品保障措施問題的做法相一致,申請可以由以下兩類之一的代表性實體提出(這些實體可以是行業(yè)協會,公司,注冊或公認的工會或工人團體):(A)與涉及的中國紡織或服裝產品同類或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生產者;或者(B)生產與涉及的中國紡織或服裝產品同類或直接競爭的產品所用部件的國內生產者。
只有包含以下列出特定信息的申請才會被受理,這些信息應支持這樣一個主張,即原產于中國的紡織或服裝產品,由于市場擾亂,正威脅阻礙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貿易的有序發(fā)展。
A.產品描述。有關進口產品的名稱和描述,包括在美國紡織和服裝分類系統中該項產品所屬類別,(見http://otexa.ita.doc.gov/corr.htm上的“紡織品分類稅號對應表”),在美國協調關稅制度下該項產品所屬類目,以及相關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的國內產品的名稱及描述。
B.進口數據。以下數據為按類別數量單位統計的(見“紡織品分類對應”)美國總進口和從中國進口數量:
* 最近5個完整日歷年的各年度數據,如果這些數據可以獲得的話;
* 如只有部分數據,最近一年中的季度數據,以及前一年中相同季度的數據(如,2002年1-3月,2002年4-6月,2001年1-3月,2001年4-6月)。
這些數據應當表明,與相關國內產業(yè)生產的產品同類或直接競爭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的絕對數量在迅速增長。
C.生產數據。以下數據為按類別數量單位統計的(見“紡織品分類對應”)、表明市場擾亂的性質和程度的、原產于美國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美國國內生產量:
* 最近5個完整日歷年的各年度數據,如果這些數據可以獲得的話;
* 如只有部分數據,最近一年中的季度數據,以及前一年中相同季度的數據(如,2002年1-3月,2002年4-6月,2001年1-3月,2001年4-6月)。
美國商務部的官方統計提供了美國紡織和服裝分類系統項下各類別的生產數據,(見網址:http://otexa.ita.doc.gov/ipbook.pdf“ 美國紡織和服裝產品各類別進口、生產、市場、進口生產比率和國內市場份額”),如果原產于美國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不符合上述一個或多個類別,申請者必須提供其所有數據來源的完整清單,并確認在其最大知情范圍內,這些數據實質上代表了原產于美國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所有國內生產。在這種情況下,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或服裝產品以及原產于美國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數據應該以美國協調關稅制度(參見http//dataweb.usitc.gov/SCRIPTS/tariff/toc.html)中的第一個數量單位來報告。
D.市場份額數據。以下數據為按類別數量單位統計的(見“紡織品分類對應)從中國的進口占美國國內市場(美國國內市場的定義為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量和總進口量之和)的百分比;總進口量占國內市場的百分比;以及國內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量占國內市場的百分比:
* 最近5個完整日歷年的各年度數據,如果這些數據可以獲得的話;
* 如只有部分數據,最近一年中的季度數據,以及前一年中相同季度的數據(如,2002年1-3月,2002年4-6月,2001年1-3月,2001年4-6月)。
E.額外信息。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對美國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何種不利影響的描述,例如自中國的進口對美國價格的影響,以及其它被認為相關的數據。
2.申請的受理
如果委員會認為申請?zhí)峁┝耸芾硭璧谋匾畔?,委員會將在《聯邦紀事》上發(fā)布公告,征求公眾對該申請的意見,公告應包括該申請和接收意見的截止日期。除了被標注“商業(yè)機密”的信息外,《聯邦紀事》上的公告和申請都將由商務部紡織品和服裝辦公室在互聯網(OTEXA.ITA.DOC.GOV)上發(fā)布。公眾評論期為30個日歷日。在提供了商業(yè)機密信息的情況下,必須同時提供一份非保密文本。非保密文本可提供商業(yè)機密信息的摘要,也可在必要情況下將其刪除。商務部將在其貿易參考資料室向公眾提供所收到的意見,但標有“商業(yè)機密”的信息除外。如果有意見宣稱不存在市場擾亂,或相關的進口并非市場擾亂的原因,委員會將仔細審議任何支持上述意見的信息和文件,例如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或價格方面的信息。在申請主體不是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實際生產者的情況下,代表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實際生產者觀點的意見將會被予以特別考慮。
對于委員會受理的任何申請,委員會將在公眾評論期結束之后的60個日歷日內,就是否請求與中國磋商做出決定。如果委員會不能在60個日歷日內做出決定,將在《聯邦紀事》上發(fā)布公告,公告應包括做出決定的截止日期。如果委員會否決了該項申請,該項決定及其理由將在《聯邦紀事》上公布。如果委員會做出了肯定性的決定,認為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的進口,由于市場擾亂,正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fā)展,委員會將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與中國的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后30天內進行,并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后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中國政府一經收到磋商請求,委員會將立刻在《聯邦紀事》上公布已經提出此磋商請求。該公告將確認對磋商請求涉及的美國進口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的數量限制。公告還將進一步規(guī)定,如果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該限制將于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結束,除非提出請求時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如果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該公告還將規(guī)定,如果雙方未達成滿意的解決辦法,則限制將在提出磋商請求之日后一年時結束。公告確認的數量限制應為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美國的原產于中國的有關紡織和服裝產品數量的7.5%(羊毛產品為6%)。該公告還將包含向中國提出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摘要說明。
3.自行啟動。委員會可以主動地考慮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的進口是否由于市場擾亂,正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fā)展。在做這種考慮時,委員會將遵循符合本公告第2條規(guī)定的有關程序,包括在《聯邦紀事》上發(fā)布公告,就其所考慮的措施征求公眾意見。
4.重新實施。在《加入協定》中,任何措施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重新實施,除非美國和中國之間另有約定。只有在委員會做出新的肯定性決定,認為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的進口,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fā)展的情況下,才可以重新實施。委員會在受理申請或主動考慮重新實施時,將遵循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的程序。
5.商業(yè)機密信息。公眾閱覽室。委員會將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程度內保護被標注為商業(yè)機密的任何商業(yè)機密信息,使其不被披露。在提供了商業(yè)機密信息的情況下,必須同時提供兩份非保密文本的復本。非保密文本應提供商業(yè)機密信息的摘要,也可在必要情況下將商業(yè)機密信息刪除。委員會將向公眾提供其正在受理的申請的非保密文本、其收到的公眾就申請?zhí)岢龅囊庖姷姆潜C芪谋尽T谔岢龃枭陶埱蟮那闆r下,委員會則在將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聲明送達中國之后,向公眾提供該聲明。
備注:正式文本見《聯邦紀事》第68卷第98號,第27787~27789頁的英文本,此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不具法律效力。
2003年5月19日
機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CITA)
措施:程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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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本公告提出了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在受理公眾依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下稱《加入協定》)中的規(guī)定,申請實施紡織品服裝保障措施時將遵循的程序。委員會特此向各利益方通知在受理申請時將遵循的程序。
生效日期:2003年5月21日
地址:申請必須提交至: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主席,the Chairman, Committe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extile Agreements, Room H3100,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and Constitution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230。任何此種申請必須一式十份。
如需更多信息請聯絡:William Dulka,美國商務部紡織品服裝辦公室,(202)482-4058
補充信息:
授權:修正后的1956年農業(yè)法第204條(《美國法典》第7卷,第1854節(jié));修正后的1972年3月3日總統令第11651號
背景:
《加入協定》中的紡織品服裝保障措施允許美國和其它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家在認為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由于市場擾亂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fā)展時,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其裝運貨物的增幅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口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美國可以實施此限制。與中國的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后30天內進行。雙方將盡一切努力在收到此種請求后90天內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如果協議達成的限制水平與上述水平不同,委員會將在《聯邦紀事》上發(fā)布公告,其中包括向海關和邊境保護署發(fā)出執(zhí)行談判達成的限制的指令。
限制的有效期從提出磋商請求之日開始,到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止。如果提出磋商請求時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限制在提出磋商請求后12個月結束。任何限制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重新實施,除非美國和中國之間另有協議。不得根據本程序和1974年貿易法第421條(《美國法典》第19卷,第2451節(jié))針對中國特定產品實施保障措施的規(guī)定對同一產品同時實施限制。
為便于執(zhí)行《加入協定》中的紡織品服裝保障措施,委員會認為,頒布受理實施《加入協定》中的紡織品服裝保障措施的申請時將遵循的程序是適當的。但是,委員會認為,依據該保障措施采取的行動屬于外交事務,為《美國法典》第5卷第553 (a) (1) 節(jié)關于規(guī)則制定條款的例外,且本公告不放棄該決定。根據《美國法典》第5卷第553(a)(1)節(jié)和第553(b)(A)節(jié),本程序不適用事先公告和給予公眾評論機會的要求。
1.對申請的要求
委員會將審議公眾就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這些產品必須自世貿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為世貿組織《紡織品和服裝協定》所涵蓋)進口實施《加入協定》中的紡織品服裝保障措施的申請。該申請應提交給紡織品協定執(zhí)行委員會主席,Committe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extile Agreements, Room H3100,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and Constitution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230。任何此種申請必須提供一式十份的書面文件。委員會將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程度內保護被標注為商業(yè)機密的任何商業(yè)機密信息,使其不被披露。在提供了商業(yè)機密信息的情況下,必須同時提供兩份非保密文本。非保密文本可提供商業(yè)機密信息的摘要,也可在必要情況下將商業(yè)機密信息刪除。在自收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委員會將根據以下提出的考慮事項,確認該申請是否提供了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所需的必要信息。如果沒有,委員會將立即向申請方通知做出此決定的原因,該申請將不予受理。然而,委員會將對任何重新提交補充信息的申請進行再次評估。
與委員會長期以來處理紡織品保障措施問題的做法相一致,申請可以由以下兩類之一的代表性實體提出(這些實體可以是行業(yè)協會,公司,注冊或公認的工會或工人團體):(A)與涉及的中國紡織或服裝產品同類或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生產者;或者(B)生產與涉及的中國紡織或服裝產品同類或直接競爭的產品所用部件的國內生產者。
只有包含以下列出特定信息的申請才會被受理,這些信息應支持這樣一個主張,即原產于中國的紡織或服裝產品,由于市場擾亂,正威脅阻礙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貿易的有序發(fā)展。
A.產品描述。有關進口產品的名稱和描述,包括在美國紡織和服裝分類系統中該項產品所屬類別,(見http://otexa.ita.doc.gov/corr.htm上的“紡織品分類稅號對應表”),在美國協調關稅制度下該項產品所屬類目,以及相關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的國內產品的名稱及描述。
B.進口數據。以下數據為按類別數量單位統計的(見“紡織品分類對應”)美國總進口和從中國進口數量:
* 最近5個完整日歷年的各年度數據,如果這些數據可以獲得的話;
* 如只有部分數據,最近一年中的季度數據,以及前一年中相同季度的數據(如,2002年1-3月,2002年4-6月,2001年1-3月,2001年4-6月)。
這些數據應當表明,與相關國內產業(yè)生產的產品同類或直接競爭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的絕對數量在迅速增長。
C.生產數據。以下數據為按類別數量單位統計的(見“紡織品分類對應”)、表明市場擾亂的性質和程度的、原產于美國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美國國內生產量:
* 最近5個完整日歷年的各年度數據,如果這些數據可以獲得的話;
* 如只有部分數據,最近一年中的季度數據,以及前一年中相同季度的數據(如,2002年1-3月,2002年4-6月,2001年1-3月,2001年4-6月)。
美國商務部的官方統計提供了美國紡織和服裝分類系統項下各類別的生產數據,(見網址:http://otexa.ita.doc.gov/ipbook.pdf“ 美國紡織和服裝產品各類別進口、生產、市場、進口生產比率和國內市場份額”),如果原產于美國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不符合上述一個或多個類別,申請者必須提供其所有數據來源的完整清單,并確認在其最大知情范圍內,這些數據實質上代表了原產于美國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所有國內生產。在這種情況下,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或服裝產品以及原產于美國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數據應該以美國協調關稅制度(參見http//dataweb.usitc.gov/SCRIPTS/tariff/toc.html)中的第一個數量單位來報告。
D.市場份額數據。以下數據為按類別數量單位統計的(見“紡織品分類對應)從中國的進口占美國國內市場(美國國內市場的定義為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量和總進口量之和)的百分比;總進口量占國內市場的百分比;以及國內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量占國內市場的百分比:
* 最近5個完整日歷年的各年度數據,如果這些數據可以獲得的話;
* 如只有部分數據,最近一年中的季度數據,以及前一年中相同季度的數據(如,2002年1-3月,2002年4-6月,2001年1-3月,2001年4-6月)。
E.額外信息。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對美國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何種不利影響的描述,例如自中國的進口對美國價格的影響,以及其它被認為相關的數據。
2.申請的受理
如果委員會認為申請?zhí)峁┝耸芾硭璧谋匾畔?,委員會將在《聯邦紀事》上發(fā)布公告,征求公眾對該申請的意見,公告應包括該申請和接收意見的截止日期。除了被標注“商業(yè)機密”的信息外,《聯邦紀事》上的公告和申請都將由商務部紡織品和服裝辦公室在互聯網(OTEXA.ITA.DOC.GOV)上發(fā)布。公眾評論期為30個日歷日。在提供了商業(yè)機密信息的情況下,必須同時提供一份非保密文本。非保密文本可提供商業(yè)機密信息的摘要,也可在必要情況下將其刪除。商務部將在其貿易參考資料室向公眾提供所收到的意見,但標有“商業(yè)機密”的信息除外。如果有意見宣稱不存在市場擾亂,或相關的進口并非市場擾亂的原因,委員會將仔細審議任何支持上述意見的信息和文件,例如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或價格方面的信息。在申請主體不是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實際生產者的情況下,代表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實際生產者觀點的意見將會被予以特別考慮。
對于委員會受理的任何申請,委員會將在公眾評論期結束之后的60個日歷日內,就是否請求與中國磋商做出決定。如果委員會不能在60個日歷日內做出決定,將在《聯邦紀事》上發(fā)布公告,公告應包括做出決定的截止日期。如果委員會否決了該項申請,該項決定及其理由將在《聯邦紀事》上公布。如果委員會做出了肯定性的決定,認為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的進口,由于市場擾亂,正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fā)展,委員會將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與中國的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后30天內進行,并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后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中國政府一經收到磋商請求,委員會將立刻在《聯邦紀事》上公布已經提出此磋商請求。該公告將確認對磋商請求涉及的美國進口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的數量限制。公告還將進一步規(guī)定,如果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該限制將于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結束,除非提出請求時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如果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該公告還將規(guī)定,如果雙方未達成滿意的解決辦法,則限制將在提出磋商請求之日后一年時結束。公告確認的數量限制應為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美國的原產于中國的有關紡織和服裝產品數量的7.5%(羊毛產品為6%)。該公告還將包含向中國提出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摘要說明。
3.自行啟動。委員會可以主動地考慮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的進口是否由于市場擾亂,正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fā)展。在做這種考慮時,委員會將遵循符合本公告第2條規(guī)定的有關程序,包括在《聯邦紀事》上發(fā)布公告,就其所考慮的措施征求公眾意見。
4.重新實施。在《加入協定》中,任何措施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重新實施,除非美國和中國之間另有約定。只有在委員會做出新的肯定性決定,認為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和服裝產品的進口,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fā)展的情況下,才可以重新實施。委員會在受理申請或主動考慮重新實施時,將遵循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的程序。
5.商業(yè)機密信息。公眾閱覽室。委員會將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程度內保護被標注為商業(yè)機密的任何商業(yè)機密信息,使其不被披露。在提供了商業(yè)機密信息的情況下,必須同時提供兩份非保密文本的復本。非保密文本應提供商業(yè)機密信息的摘要,也可在必要情況下將商業(yè)機密信息刪除。委員會將向公眾提供其正在受理的申請的非保密文本、其收到的公眾就申請?zhí)岢龅囊庖姷姆潜C芪谋尽T谔岢龃枭陶埱蟮那闆r下,委員會則在將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聲明送達中國之后,向公眾提供該聲明。
備注:正式文本見《聯邦紀事》第68卷第98號,第27787~27789頁的英文本,此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不具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