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正式公布,提出要加大侵權假冒行為懲戒力度,加快在專利、著作權等領域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加大損害賠償力度。
近年來,我國持續(xù)重視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但保護效果與權利人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這種“差距”的最突出的表現(xiàn)就是違法侵權成本過低和訴訟維權成本太高。相較于違法者對有形資產的侵占,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比較困難,被確定侵權的概率也相對較低。即便法院裁定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與被訴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相當,侵權者仍可能因未被暴露的侵權行為而獲利。
所謂“懲罰性賠償”,就不是有一賠一的一般性“損害補償”,而是法庭所作出賠償數(shù)額超出實際損害數(shù)額的加重賠償。其目的就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警示社會。這種賠償也適用于針對那些基于“收益大于賠償”的精心算計者的侵權行為。這顯然不失為破解“賠償?shù)汀?、提升知識產權侵權成本的有效舉措。
踐行“懲罰性賠償”,必須堅持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價值、權利人理當享有利益回報的司法導向。要有效發(fā)揮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的積極作用,為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合理確定構建科學可靠的證據(jù)基礎,力求使侵權損害賠償與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相匹配。同時,也需依法將權利人發(fā)現(xiàn)、認定和制止侵權行為等的合理開支計入損害賠償范圍,由侵權敗訴方承擔權利人的維權成本。
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需體現(xiàn)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懲罰性賠償”的條款完善上。比如,正在推進的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其重點包括建立健全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藥品專利保護期補償制度、延長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等;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標法》,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額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蛾P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更是從宏觀上傳遞出知識產權“嚴保護”的政策導向,對不法侵權產生警示、震懾效應。

